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5年台重覆字第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逃亡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五年度台重覆字第五號聲請重審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決定(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五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非有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重審;又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具體陳述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列情形,始屬相當。
二、查本庭一○四年度台重覆字第五號確定決定(下稱原確定決定)係以聲請重審人蘇石泉(下稱聲請人)對於本庭一○三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五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之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復對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然對於原確定決定究有何合於所聲明條款之具體事由,並未敘明,其聲請重審程式顯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居財法官吳麗惠法官彭幸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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