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龔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