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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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
黃麗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