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陳瑋婷 代理人 沈明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2月13日於臺南市○市區○○路○○○號公司內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6年3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臺灣新生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2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發票人│付款│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人││(新臺幣)││├─────┼────┼───────┼─────┼────┤│良成實業社│土地銀行│106年2月16日│12,000元│DV503980││ 戴吉成 │新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