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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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林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裕佑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零伍拾元【計算式:(民國109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860,100元×1/2)+(請求給付之金額:56,000元)=98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