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鄭臻鴻 被告 柯壽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介安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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