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林香辰 相對人 謝貴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並已於103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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