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逸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逸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逸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9、37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刑,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為「108年度簡上字第592號」,判決日期應為民國「108年8月22日」;附表編號5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為「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138號、107年度偵字第35871號」;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為「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79、1480、3249、3250、3251號」;附表編號8、11所示之宣告刑應為「4年」,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330、332至342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⑴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⑵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334、336、375至380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369、371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日0時0分許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間108年2月27日20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7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22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5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92號108年度簡字第5740號108年度簡字第2781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108年10月17日108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同上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5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0日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560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138號、107年度偵字第3587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138號、107年度偵字第358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81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2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63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3日109年1月16日109年6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月6日同上109年7月24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79、1480、3249、3250、32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467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24日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3月2日108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79、1480、3249、3250、32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467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24日
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79、1480、3249、3250、32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467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