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受刑人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受刑人甲○○「00年00月0日生」之記載,與其出生日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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