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存摺封面影本、內頁影本(自95年8月1日起迄今之存提明細)。
三、列明每月支出 車浩源 、 車舫萱 之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如學費繳費單等),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提出係聲請人支付長庚醫院員工宿舍租金之證明文件(所提原證8租用人係配偶 李雲楨 )。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