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二、提出 林郭金蓮 、 林朝華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 陳明 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三、提出所指聲請前2年內(即95年7月11日至97年7月11日)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林郭金蓮、林朝華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釋明每月支出林郭金蓮、林朝華扶養費之數額細目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陳明自協商成立後已繳納幾期,及何時毀諾。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