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6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5,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