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主文甲0000000000000HASNI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HASN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