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87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
曾智群 律師 朱容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