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已予以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無結果,具保人經通知亦未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顯然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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