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潘清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清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6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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