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林青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朝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