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曾薈稦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告白圻裕
白 黃美惠 被告 白淑容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2頁至第4頁之附表及附表內容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