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83號
110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幸容選任辯護人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585號、第14150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2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幸容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分別起訴及追加起訴,因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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