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歐蘋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8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67│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63元││8月24日起││二點七九│├──┼────┼─────┼──────┼─────┼──────┤│003│新臺幣10│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566元││8月24日起││點九九│├──┼────┼─────┼──────┼─────┼──────┤│004│新臺幣12│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85元││8月24日起││三點二九│├──┼────┼─────┼──────┼─────┼──────┤│005│新臺幣13│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417元││8月24日起││點九九│├──┼────┼─────┼──────┼─────┼──────┤│006│新臺幣15│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970元││8月24日起││二點七九│├──┼────┼─────┼──────┼─────┼──────┤│007│新臺幣24│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26元││8月24日起││一點七九│├──┼────┼─────┼──────┼─────┼──────┤│009│新臺幣10│歐蘋慧│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7545元││8月24日起││點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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