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林冠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於合約期間即民國106年12月21日起至107年12月20日止,債務人依約應需按月繳納會費,惟自106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系爭契約內容即「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自動減以二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已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之計算方式,給付新臺幣12,844元等語。查債務人雖未依約繳納月費,惟債權人遲至系爭合約期滿即107年12月20日後,於108年2月15日始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催繳通知。系爭合約既已期滿屆期,債權人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1項、第2項及第7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給付依合約內容計算之差額費用。據此,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7年11月之會費即988元。是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