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718,800元(計算式:【70平方公尺10,200元】+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