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乙○○
甲○○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麟洛鄉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原告甲○○部分核定為5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