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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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茂 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王秀寶 、 王淑花 已分別於本件訴訟係屬中之108年8月
5日、108年9月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請提出王秀寶、王淑花之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王秀寶、王淑花死亡時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查詢其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