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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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四號刑事判決,應對甲○○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代為送達去後,茲據覆稱該甲○○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到院,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