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044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事項欄所載,聲請人請求利息適用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惟於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並未敘明其理由及依據為何?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如指數房貸利率表..)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