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美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34,440元│0000000││││限公司 黃炳 │業銀行股份│││││││城│有限公司溪││││││││洲分行│││││├───┼─────┼─────┼──────┼─────┼─────┼──┤│002│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6,275元│0000000││││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城│有限公司溪││││││││洲分行│││││├───┼─────┼─────┼──────┼─────┼─────┼──┤│003│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733元│0000000││││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城│有限公司溪││││││││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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