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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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盧婕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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