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被告 林裕富

陳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34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236元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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