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62號聲請人 范玉琪 相對人 黃炟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審查表(尚未經審查核准表單)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109年9月29日中扶興字第109BU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審查表、臺中市大里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08年度所得、勞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7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 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