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吳松樺承佑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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