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西 被上訴人即被告 任文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