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宏嵩具保人葉育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偵字第8919、9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育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宏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葉育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已逃匿,有通緝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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