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1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曾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陸佰 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