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651號
上 訴 人  劉明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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