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52號聲請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國忠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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