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張嘉雯 被告 潘聰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潘聰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張嘉雯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