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謝明憲
被 告 黃超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3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僅抗辯利息過高無法負
荷,惟此並不能作為拒絕給付之理由,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