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警詢代號0000000000A指定辯護人謝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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