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 鄭宏
卓秋萍 共同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相對人 劉振霖
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2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日、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一○三年六月九日、一○三年八月八日、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一○四年四月二十日、一○四年六月八日、一○四年七月十三日、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係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8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宣判,為究明筆錄內容是否真確及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且其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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