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緩刑貳年」後增列「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緩刑貳年」後漏列「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由理由欄第四段「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第五段「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甚明,應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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