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27號上訴人 李錦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佑成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22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