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六號上訴人 楊琪鋒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九三號、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一四四四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琪鋒因犯偽造幣券罪(處有期徒刑),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00年二月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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