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蘇伊文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杰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鄭伊純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
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
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
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損害賠
償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2日、109年9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其聲請狀僅記載「交付數位錄音光碟」等語,並未陳明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09年9月18日
以函文通知聲請人敘明本件聲請理由,該函文業於109年10
月7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參,而
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佐。則聲
請人
本件聲請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
未合,礙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