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蔡宜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寶琴 等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五
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 林文雄 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
相對人林文雄之資料,並檢附相對人林文雄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
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
僅記載被告林文雄之姓名、住址,原告應補正相對人林文雄
之身分證字號,供本院特定本件相對人林文雄。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林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三、本院已依職權向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函詢資料,請前來
閱卷。?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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