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39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王郁雯

被告 陳力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件裁判費有溢收情事,聲請退還等語。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559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除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外,復於110年11月15日再繳納1,000元,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揭規定,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將溢繳之1,000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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