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70號
原告 謝於瑾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美蓁
被告 黃治晏
兼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治晏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扣除已繳之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54,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二、提出民事更正(二)狀繕本寄達被告之證明。
三、提出系爭建物返還點交時狀態之彩色照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