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70號

原告 謝於瑾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美蓁

被告 黃治晏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治晏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2,7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扣除已繳之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54,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二、提出民事更正(二)狀繕本寄達被告之證明。

三、提出系爭建物返還點交時狀態之彩色照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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