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5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奕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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