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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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1號
原   告  金圓環 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萍
訴訟代理人  曾俊郎
       潘冠中
被   告  鍾政宏
法定代理人 鍾鐙山
      鍾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4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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