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561號
原 告 金圓環 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萍
訴訟代理人 曾俊郎
潘冠中
被 告 鍾政宏
法定代理人 鍾鐙山
鍾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4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