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徐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才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30/2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88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面積1,30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0/212=551,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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